業經台北縣政府88年1月28日,八七北府農四字第402231號函公告本鄉[北勢溪][魚逮魚掘溪]設立護魚區段,範圍及其禁止事項,茲將高公告相關事項摘錄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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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魚區段範圍
《北勢溪》-自合歡營地入口為起點,經嶺腳坑段至灣潭青雲殿止。
《魚逮魚掘溪》-自渡船潭李鴻基宅為起點,至北勢西嶺腳坑段匯流口止。禁止魚獵期限:88/02/21-89/01/31為期一年。
禁止事項:禁獵期內,嚴禁釣,毒,電,炸,及以任何器具採捕魚類資源。
罰則:
違反上述公告事項者,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核處。
第一項規定處五年以下徒刑,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一項規定處三年以下徒刑,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查詢電話:鐘秘書•2665-7259
本公告定訂之目地為使社會大眾合理而長久的使用資源,保護水產動物數量,大家能確切遵守法令,那麼我們和後代子孫才可以永遠地安享豐富且珍貴的水產資源。 保護水產資源,正是保護自己及兒孫們的長遠權益。
為了共同保育我們寶貴的水產資源,維護大自然生態平衡,誠摯地呼籲,請大家一起來共同貫徹,水產動物保護工作,不要從事非法捕獵行為,並勇於檢舉所有非法事件。 |